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2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莘县东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莘县东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就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15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中请求事项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1018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2035元,本院已就该申请立案执行并执行完毕。2022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15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18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2035元,系重复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23)鲁1522执456号案销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