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2280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齐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DH7LD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2号楼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307077141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2022)鲁1521诉前调确47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确定:一、申请人山东中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24737.17元,自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每个月30日前偿还18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偿还184737.17元;二、如申请人山东中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实际欠款数额计算)并承担保全费4144元、保险费2175元,且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损失及保全费、保险***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执。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山东中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以(2022)鲁1521执前调817号[(2022)鲁1521执保929号]案件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2年11月4日、11月9日两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司法查询。2022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谷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1诉前调确473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