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384号之一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创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创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336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创想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创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