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执239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莘县东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莘县东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莘县东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5011508024205000369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