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民初323号
原告***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