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5778号
原告:***,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2020年12月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