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04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被执行人济南***数控设备有限公,住所地济**市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济**市。 被执行人钱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住济**市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鲁0104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10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