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04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被执行人济南***数控设备有限公,住所地济**市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济**市。
被执行人钱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住济**市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鲁0104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10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