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二初字第80-2号
原告: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新疆亿万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瑞昌街南**巷**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女,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号**信康城6区**号楼**单元**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亿万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价值70000元的财产,且,担保人***提供了相同价值的自有车辆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东风标致牌新AYX3**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