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23执988号之六
申请人***,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工人,住平泉市。
被执行人平泉市吉兴建筑有限公司塑钢门窗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2日生,满族,个体,住平泉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泉市人民法院(2019)冀0823执988号之五裁定书,于2019年0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平泉市吉兴建筑有限公司塑钢门窗厂、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362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