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23执988号之二
申请人***。
被执行人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泉市人民法院(2019)冀0823执988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1×××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2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