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

***与**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河北省**市平泉市茅兰沟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3423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河东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市平泉市茅兰沟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泉市茅兰沟社区烧锅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平泉市茅兰沟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平泉市茅兰沟满族蒙古族乡烧锅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称**南岭公司)、河北省**市平泉市茅兰沟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称茅兰沟社区村委会)、平泉市茅兰沟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 —2— (以下称茅兰沟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南岭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8860.00元,及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2.被告河北省**市平泉市茅兰沟社区村民委员会、平泉市茅兰沟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南岭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南岭公司将平泉市茅兰沟社区辖区内乡村道路硬化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负责提供人工、所有施工设备(含道路养生材料),商品混凝土由被告南岭建筑公司提供。工程价款按每平方米18元进行结算,付款节点为施工总进度的30%时支付人工工资20%,施工至总进度50%时支付人工工资40%,工程结束后两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天一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正常施工。2019年10月12日,被告南岭公司代理人***通知原告暂停施工,说项目是假的,并不再提供商品混凝土,此后原告没有继续施工。至停工时,原告已施工完成79810平方米,停工后被告南岭公司向原告的工人支付工资957720.00元,至今尚欠4788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南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混凝土,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南岭建筑公司理应将原告已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予以支付,同时被告茅兰沟社区作为本工程的最终受益人,被告茅兰沟人民政府作为该项目的组织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3—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系基于***的行为而发生,而***因涉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设计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秦伟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