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808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平泉市。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告: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5.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