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

***与***、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808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平泉市。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告: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5.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