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9279号
原告: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7210869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771417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仙林大道181号5幢23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