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9279号 原告: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7210869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771417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仙林大道181号5幢23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