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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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6132号
原告: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7210869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诚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HF6L9H,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路56号11幢2**1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本院在审理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与山西诚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山西诚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山西诚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1元,由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娆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