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杭州中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7491号 原告: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7210869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资信法务部法律顾问。 被告:杭州中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95196017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信诚路99号5幢8层8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公司)与杭州中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传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传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7142.13元;2.请求判令***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651元(以欠款97142.13元为基数,暂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共计480元),后续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对第一项及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传化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司向原告支付以欠款97142.1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传化公司与***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业务始于2020年,至2021年4月,双方签订《传化2021年经销商销售合同》、《传化2021年经销商销售补充合同(一)》各一份约定:传化公司***公司销售高固含环氧地坪面(TD1320),单价540元/组;环氧地坪中层漆(TD1220),单价396元/组;环氧橘纹防滑地坪面漆(TD1720),单价660元/组……并约定:***司以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汇款方式结算货款;付款期限约定:自传化公司发货之日起30天内,***司向传化公司结清货款;违约责任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发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行为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数额为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计算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第十六条其他条款7约定:因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协商不成的,致使另一方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权利的,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为了担保上述合同履行,被告***作为担保人向传化公司出具《担保函》,该函载明……***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合同中的支付货款义务等债务,***自愿对上述合同中的支付货款义务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双方另就其他事项也作了约定。据此,传化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公司并未按约定结清全部货款。传化公司为了收回货款,遂于***司进行对账,经对账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司尚欠传化公司货款计97142.13元,******确认数据无误。基于***司的资金排款情况,传化公司派人前往收款,但其以项目上甲方的钱未到为由拒绝付款。嗣后,传化公司多次派人向两被告主张欠款,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未达到传化公司要求,以致当事人纠纷形成。 ***司、***辩称:欠款属实,但现在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付清,希望能够延期付款。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传化公司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传化2021年经销商销售合同》、《传化2021年经销商销售补充合同(一)》《担保函》《对账单》《关于法律催款的函告》及当事人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传化公司与***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保证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未履行保证责任,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传化公司主张的变更后的违约金,低于双方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中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货款97142.13元; 二、杭州中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以97142.1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杭州中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杭州中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中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