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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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5478号之一
原告: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7210869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X,系员工。
被告: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8654504X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葛家车村6组368号3幢1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身份证号码XXX,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与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4290元,保全申请费2970元,共计7260元,由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颜冰心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