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3民初1986号
原告:***,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轩,平泉市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泉市国有大石湖林场,住所地平泉市党坝镇大吉口村。
法定代表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平泉市国有大石湖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