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控润弘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11193号之一
原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11号孵化2号楼B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74185609。
法定代表人:于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宇,北京市京悦(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密利,北京市京悦(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曾用名河南花花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产业集聚区腾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F6EP4N。
负责人:唐文辉。
被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花花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96282773D。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
原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花花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9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宏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