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控润弘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西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9202号
原告:河南西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原官路西、云帆路南、工纬六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741334088。
法定代表人:虞旭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磊,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孵化2号楼B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74185609。
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西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9.16元,由原告河南西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