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控润弘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建天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8965号
原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11号孵化2号楼B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74185609。
法定代表人于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宇,北京市京悦(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鹏,北京市京悦(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中建天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康平路交叉口西南角商都便民服务大厦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4G4TL20。
法定代表人陈杨。
被告中建天建(三门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总部经济基地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MA44RGRL29。
法定代表人杨登俊。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天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天建(三门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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