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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4民初1544号
原告:张社会,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正阳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张社会与被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张社会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社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立风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黑鲁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