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控润弘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未知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执保1018号
申请人:孙永良,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被申请人: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74185609,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11号孵化2号楼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克什克腾旗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97198922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克什克腾旗工业园区省级通道南侧(赤峰金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军华,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孙永良诉被申请人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军华财产保全一案后,申请人孙永良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军华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4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为人民币440000.00元。担保人孙磊以其蒙D×××××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永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军华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4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查封担保人孙磊作为担保的蒙D×××××号车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阿丽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