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控润弘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152号
申请人: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11号B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74185609。
法定代表人:于健华,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产业集聚区腾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F6EP4N。
法定代表人:唐文辉,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96282773D。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花花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11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花花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