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民抗1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余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6843362177。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审被告:马士江,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审第三人:李秉军,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申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及原审被告马士江、原审第三人李秉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情形,以承检民监[202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祁春梅
审判员  王继军
审判员  柴燕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