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恒达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盛恒达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90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盛恒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楼3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1782X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盛恒达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裁[2020]574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54159.78元,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574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1年1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该裁决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查,被执行人因不服上述裁决已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3105号。该案立案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其后被执行人提交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截图,证明其于2020年1月18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在法定时间内起诉,应视为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