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3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殿全,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9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823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50.00元扣划至平泉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