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宸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诉前调书307号
原告: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4728号。
法定代表人:杜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西超,男,汉族,系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阿拉尔市宸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新苑名豪7-1-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尔市宸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原告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尔市宸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1.58元,由原告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古丽加克热木·买明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侍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