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364号
原告: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47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4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原告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热木·买明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再 努 冉 · 吐 尔 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