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693号
原告:托米尼亚孜·**提,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托米尼亚孜·**提与被告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托米尼亚孜·**提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托米尼亚孜·**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托米尼亚孜·**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托米尼亚孜·**提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托米尼亚孜·**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本院向原告托米尼亚孜·**提退还。
审判员 ****热木·买明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