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会智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会智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涌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3126号 申请人:山东海会智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山东西路67号路南(中国北茶小镇)5号楼半地下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涌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6-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山东海会智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涌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海会智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涌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海会智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涌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山东海会智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