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大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520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山东大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大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10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10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判决第一项“被告山东大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为涉案消防应急智能疏散照明系统继续向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终身产品备件、保养以及免费提供软件升级及技术咨询服务的义务。本院认为,此判项为山东大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应继续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案的执行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第3项“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的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