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5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藏龙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研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舒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藏龙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5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藏龙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藏龙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赔偿金21600元,负担受理费10元、执行费22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藏龙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8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闵运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敖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