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发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迁安市发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民辖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原审被告迁安市发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不服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本案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大,迁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迁安市发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费251997.2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251997.2元,不属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于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