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发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迁安市发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民终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个体经营。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静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发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村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你院已经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事实租赁关系。**使用了上诉人的机械设备,就应该给付上诉人相应的租赁费用。上诉人提交了《迁安市颐秀园住宅小区5、6号楼使用机械设备租金表》,请核实该租金表中所载租赁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价格,并结合上诉人出租给**的租赁物价值,综合认定租赁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33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苗会新
代理审判员高贺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房善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