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58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成都微政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9号2栋9层920室。
法定代表人:刘释韬,职务不详。
依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高劳人仲案【2021】528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成都微政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0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微政云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此外,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听证申请,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高劳人仲案【2021】52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饶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