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06民初1407号
原告:张愉,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孰镇长江金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甘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兴海,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特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愉与被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愉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愉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9元,由张愉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