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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愉与某某、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06民初1407号 原告:张愉,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孰镇长江金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甘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兴海,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特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愉与被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愉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愉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9元,由张愉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