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2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82212698U。
法定代表人:**召,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18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