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2696号
原告:马鞍山昊峰合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PPTEAXU,住所地当***孰镇太白东路56-2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82212698U,住所地当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303、304室。
法定代表人:孙弨,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昊峰合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处理,原告马鞍山昊峰合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昊峰合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1元,诉讼保全费1025元,均由原告马鞍山昊峰合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