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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昊峰合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497号 申请人:马鞍山昊峰合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当***孰镇太白东路5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PPTEA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303、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82212698U。 法定代表人:孙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马鞍山昊峰合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105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马鞍山昊峰合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2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5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5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5元,由申请人马鞍山昊峰合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