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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昊峰合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497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昊峰合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当***孰镇太白东路5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PPTEA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303、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82212698U。 法定代表人:孙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马鞍山昊峰合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4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5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马鞍山昊峰合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马鞍山昊峰合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2696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58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58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