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184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303、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82212698U。
法定代表人:**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1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