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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184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303、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82212698U。 法定代表人:**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1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