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涂石桥分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民终2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涂石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青大路北侧中国移动3楼西边两间。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安徽省大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303、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涂石桥分公司、安徽省大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3)皖0521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12月22日向 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1412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