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287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华通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沈阳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于明珠,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松翰,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育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米山路168-9号。
法定代表人:荀红霞,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华通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育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0)鲁1003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保险、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003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于英哲
书记员杨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