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保617号
申请人:威海华通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沈阳路-102号。
负责人:于明珠,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育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168-9号。
法定代表人:荀红霞,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华通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海育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0年八月四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育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0)鲁1003民初37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育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二0二0年八月五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育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