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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大华塑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华通中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华通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3民初1468号
原告:威海大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海路东、现代路北。
法定代表人:布玉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华通中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沈阳路102号。
被告:威海华通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沈阳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于明珠,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松翰,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大华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华通中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华通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届时,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大华塑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善东
人民陪审员  徐国军
人民陪审员  于洪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丛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