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2510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华通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威海华通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标的额8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威海华通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