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东方科技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威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2财保70号
申请人:烟台东方科技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海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丁振华,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威海华通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沈阳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于明珠,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东方科技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9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9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任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