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5892号
原告:威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10399360T,住所地威海市沈阳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威海锦展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MXCLM97,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威青高速东、台湾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威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锦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威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