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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知民初642号
原告:平湖市雷***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开发区新群路2531号内西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50116220Y。
法定代表人:朱小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奇、王得才,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澳克利亚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大齐塘村中国科技洁具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0452293Y。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良,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平湖市雷***具有限公司(简称雷乐思公司)与被告平湖市澳克利亚洁具有限公司(简称澳克利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雷乐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奇、王得才,澳克利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良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乐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雷乐思公司是ZL201420309148.9一种新型嵌入式淋浴房的专利权人,被告在网络上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ZL201420309148.9“一种新型嵌入式淋浴房”,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8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雷乐思公司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已被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湖市雷***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健
审判员徐珺
人民陪审员屠建航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姚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