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澳克利亚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澳克利亚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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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2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澳克利亚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洁城路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0452293Y。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
被执行人:***,男,1989年0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嘉兴澳克利亚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2民初5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澳克利亚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澳克利亚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30502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4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262.66元,本院已予以扣划,扣除罚款262.66元,申请执行人嘉兴澳克利亚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偿1000元。截至2021年12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00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30402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执行费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及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澳克利亚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23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永梅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志跃